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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將屆,加強宣導爆竹煙火施放安全事項如下:
(一)有關兒童(未滿12歲)施放爆竹煙火規定部分,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另禁止兒童施放飛行類(如沖天炮)、升空類(如空中美人)及摔炮類等一般爆竹煙火。
(二)民眾勿於校園內施放爆竹煙火,如需施放爆竹煙火可至 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公告本市河濱公園開放區域施放。
敬祝 新春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