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北市市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 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補休假期限,修正為至多2年
2023-01-31 ·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人氣: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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