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
2023-06-05 ·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人氣:107
請參閱附檔
-
1) UWAA1123003753.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