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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07年10月24日府授人任字第1076000973號函辦理。 二、考量志願服務法自90年1月20日施行以來為全國志願服務業務之主要依據,而旨揭要點各項規定(除第16點)於志願 服務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制訂有相關規範可依循;至第16點義勇人員傷亡醫恤及福利濟助,仍依「臺北市義勇人員傷亡醫恤福利濟助實施要點」辦理,爰停止適用旨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