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育補助 金發給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第三胎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 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
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發給教育補助金(以下簡稱 本補助金):
(一)設籍本市,領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發之第三胎以上子 女證明卡。
(二)就讀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一至六 年級。
(三)如有特殊情形者,並得由本局或授權學校專案核定。
四、本補助金之申請、審核及撥款方式如下:
(一)學校請依前揭要點通知一年級及新轉入生符合資格學生 家長填寫「臺北市市民第三胎以上子女就讀國民小學教 育補助金申請表」(持有「臺北市市民第3胎以上兒童證 明卡」者黏妥「臺北市市民第3胎以上兒童證明卡」正面 影本),或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於108年11月26日(星期 二)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二至六年 級家長可簡化申請流程,惟請學校仍應通知家長及辦理 家長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