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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重讀)申請及審查原則請於附件下載,
如需申請請詳閱相關辦法,於4/10前備妥資料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以利後續特教組提報教育局相關作業。
作業程序如下: 1. 學生父母或 監護人須於每年四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及應備資料向所屬設籍學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2. 特教組將於四月二十三日前,完成學生資料蒐集並進行初步評估。 3. 學校將於 四 月 三十日前召開特教推行委員會會議審慎評估。並於五月五日前將同意申請之相關資料,函報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