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二、本市訂有「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軍公教遺族學生就學費用 優待金額一覽表」,按前揭規定本市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 就學費用優待補助項目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 服費等項目。
三、依據旨揭優待條例,有關軍公教遺族就學其他相關費用優 待(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 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 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四、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個 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各校於110年3 月5日(星期五)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 優待 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如: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 令、年撫卹助(卹)金證書等)函報本局複審,俟本局核 定補助函到後,再行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私立學校部 分須加附領據一紙。
五、賡續申請者,本次毋需再重送申請表,請檢附核定通過前 函影本併同印領清冊,於110年3月12日(星期五)前免備 文逕送本局。
六、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切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審核,並 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本案申請書表件格式請各校勿擅自變 更,並請確認學生姓名及其簽章應清晰一致。
七、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 特此敘明。
八、檢附「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臺北市109學年 度中等以下學校軍公教遺族暨原住民籍學生就學費用優待 金額一覽表」、申請書及印領清冊各1份。
如欲申請於3/3(三)前將資料交至志清國小教務處 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