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階搜尋
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辦理。 二、前揭設立標準教育部業於106年6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7938B號令發布修正條文,依設立標準第6條規定: 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國民小學,不得超過29人。 三、考量本市藝術才能班現場教學需求,並落實藝術教育精緻 化,本市107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音樂、美術及舞 蹈)班新生招收名額,調降為每班2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