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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 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說明如下:
(一)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 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