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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12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100172674號函辦理。 二、該法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 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關事宜。」,請於貴管業務配合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函影本、內政部函影本、總統府秘書長函影本、制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條文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