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009794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 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 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恢復 為須佩戴口罩。
(二)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 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 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 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三)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 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 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四)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
三、檢送衛生福利部函文及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