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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 說、讀、寫)成績證明者,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 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2、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成績證明者,於 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 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 寫),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