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031號函及 本局111年2月25日北市教體字1113032588號函續辦。 二、應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及期間以衛生機關通知為準,計算方 式如下: (一)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依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執行隔離措施期滿,應續執行 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隔離期 滿日之次日起算7天,並於第7日之24時結束。或依同法 條執行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與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 14天,並於第14日之24時結束。 (二)入、出(國)境之人員,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執行檢疫措施期滿,應續執行自主健康管理7天,自主 健康管理期間之計算,為檢疫期滿日之次日起算7天,並 於第7日之24時結束。
三、自主健康管理者依衛生福利部公告,無症狀者可正常生 活、上班上課,但應避免出入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或容易 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落實佩戴口罩之公共場所 等場域,禁止與他人從事聚餐、聚會、公眾集會等近距離 或群聚型活動;延後非急迫需求之醫療或檢查,如需外出 應全程配佩戴醫用口罩;勤洗手,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 禮節;每日早/晚各量體溫一次。
四、為配合中央防疫規範,如貴校(園)教職員工於自主管理期 間入校上班、上課,應落實並向學生及家長事先說明以下 防疫措施: (一)配戴口罩;在校期間除飲水得短暫脫口罩外,應嚴格遵 守全程正確配戴醫用口罩,不適用中央開放之免戴口罩 場合(如運動、歌唱、吹奏及拍照等場合),如遇學校辦 理口腔檢查,自主健康管理者應暫緩辦理。 (二)獨立用餐:請學校事先規劃獨立用餐空間,用餐時應使 用防疫隔板並落實隔板清潔、消毒。 (三)教學活動:學生應暫緩跨班及跨年級之課程及活動,及 避免參與無法保持社交距離之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