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1年4月28日府授衛疾字第1113124349號 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前為有效控管COVID-19風險,爰加強部分場所 (域)人員及活動參加者之完成接種3劑疫苗措施相關規範, 合先敘明。因指揮中心考量部分符合疫苗接種年齡之旨揭 對象無法完成接種疫苗追加劑,爰補充說明相關規定如 下:
(一)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 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 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 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 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