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導盲犬友善環境」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8月22日北市社障字第 1113129597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場 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 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 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 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 件。」
三、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 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四不一問「不餵食、不撫摸、不 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之觀念,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 庭署特製作宣導海報提供非營利用途使用;電子檔案公布於該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導盲犬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