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業於110年1月1日起實 施,實施迄今已逾1年,為持續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爰擴大 劃設「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其自111年1月1日起實 施,並於111年4月1日起對違規車輛直接取締告發
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 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 院、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 焚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四、進入上開管制範圍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如出廠滿3年 (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者,或 出廠滿5年以上之未定檢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 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 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