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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教組 - 一般公告 | 2022-09-08 | 人氣:187

一、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班 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號。」

三、本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機構班 名、立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 賃業者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置放於擋風玻璃處。

四、檢附交通車核備標章圖示、放置位示意圖及臺北市政府教 育局交通車宣導事項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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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9403014_1113077496_ATT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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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403014_1113077496_ATT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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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9403014_1113077496_ATTCH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