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 區」,分別業於110年1月1日與111年1月1日公告實施,要 求進入區內之特定柴油車需符合相關規規範,環保局雖已 透過其他多元途徑宣導,然仍有違規情事發生,故請貴校 惠予協助持續宣導,以免民眾觸法。
二、前揭管制範圍如下:
(一)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站(市府、臺北,及南港轉運站)、6處(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 院、中正紀念堂、臺北101大樓、忠烈祠)。
(二)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包括:3廠(北投、內湖,及木柵 焚化廠)、1航站(臺北國際機場)。
三、進入上開管制範圍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如出廠滿3年(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者,全 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 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