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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 一般公告 | 2023-02-18 | 人氣:154

主旨:為核發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111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學生申請就學優待」一案,請各校依說明及就學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辦理。
二、本市訂有「臺北市中等以下學校軍公教遺族學生就學費用優待金額一覽表」,按前揭規定本市國民小學軍公教遺族
就學費用優待補助項目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等項目。
三、依據旨揭優待條例,有關軍公教遺族就學其他相關費用優待(包含主食費、副食費、書籍費及制服費)說明如下:
(一)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
(三)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四、初次申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新生、新增個案、轉入生等),由各校初審後報局複審,請各校於112年3月10日(星期五)前檢附「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書」及證明資料(如: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
卹令、年撫卹助(卹)金證書等)函報本局複審,俟本局核定補助函到後,再行繕造印領清冊報局請款,私立學校部分須加附領據1紙。
五、賡續申請者,本次毋需再重送申請表,請檢附核定通過前函影本併同印領清冊,於112年3月17日(星期五)前免備
文逕送本局。
六、為維護學生權益,請各校切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審核,並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本案申請書表件格式請各校勿擅自變
更,並請確認學生姓名及其簽章應清晰一致。
七、本案不溯及既往,且不得與政府其他教育補助重複請領,特此敘明。
八、如有此類身分學生請於3/3前將資料交至志清國小教務處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