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1年7月20日臺教學(二)字第1112804009號函 訂定之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及112年3月24日臺教學 (一)字第1122801416A號函辦理。
二、本案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校薦送之優秀人員應有具體事蹟,曾接受該獎項表揚 之學校及人員,3年內不得薦送。薦送學校應審慎查核, 受薦人員不得曾有違反教師法,經議決解聘、不續聘、 停聘或資遣之情形。 (二)「特色學校」部分,請確實檢視109年至112年校園事件 處理情形,並審慎填列「校園事件處理情形」欄。 (三)函報本局資料應檢附檢核表及燒錄完整薦送表件與照片電子檔案之光碟1張,另遴選表及佐證資料紙本1式3份逕 寄本局並註明「112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 員初選資料」俾利本局辦理初選作業。 (四)遴選表(含相關補充資料)皆請依序以長尾夾固定成 冊,勿使用資料夾,另各校所送資料不予返還。
三、檢送「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遴選表揚實施 計畫」(附件1)、「初選薦送名額一覽表及(含檢核表、 薦送一覽表、遴選表、109年至111年表揚名單(附件2)及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預定執行期程」(附件3 )各1份,相 關表件格式電子檔案請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網站「重要業務專區/業務資料下載/素養教育專區/生命教 育」下載使用(網址:https://reurl.cc/RvYj5e),標題 「112年教育部生命教育特色學校及績優人員評選薦送表 件」。